新年医保新政策 惠民利民保健康

来源:医保与物价管理处 作者:王宏伟 本页责编:张洁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兜底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相关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报销标准、大病医疗保障政策、门诊特殊病备案政策等做出了调整。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不设封顶线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调整包括两个方面:

●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原先的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

●调整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新政策执行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人工器官执行原有报销政策。除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照新政策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调整大病医疗保障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本市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一站式”实时结算。

此次政策调整,促进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种制度互补衔接,落实了“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和患有基础病的老年人群体将成为最大受益者,这不仅将进一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同时也将推动医疗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完善门诊特殊病备案政策

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 A 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由原先只能选1家,调整为可选定 2 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我院医保与物价管理处认真研读政策,通过组织培训、加强宣传、系统维护、完善流程、制定预案等举措,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进一步为广大参保人员做好服务。

(荐稿: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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