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导航: 首页

无偿献血获得表彰有哪些程序?

来源:输血科 作者:于文娟 本页责编:李春慧,范晓,张洁
人阅读

图片5.png

根据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中明确关于无偿献血的表彰权限和程序,以及表彰的监督,附则的规定。

无偿献血的表彰权限

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图片6.png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五)各地要通过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申报信息,及时将符合获奖标准的申报信息报送至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无偿献血表彰部分,并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对于在不同省份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由各省份充分沟通并征求献血者本人意见后,确定最终申报省份,由该省份汇总该献血者所有献血信息后进行报送,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图片7.png

表彰的监督

(一)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附则

(一)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定期献血者以往被称为固定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的无偿献血者。

(二)定期献血者比例是指定期献血者在献血人群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定期献血者比例=表彰年度内定期献血者献血人次/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

(三)千人口献血率是指无偿献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千人口献血率=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表彰年度内当地常住人口数量*1000。

(四)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五)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六)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七)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荐稿:陈麟凤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