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导航: 首页 >>教学科研 >>教学 >>教学动态

北京大学世纪坛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06-07-11 本页责编:原驰
人阅读


请点击浏览细则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学分授予办法

学术会议、学习班报销程序

 

          
          北京铁路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京卫科教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

   1.在医院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科教处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2.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列为科室考核内容,设专人管理,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每年提交专业综述一篇,科主任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分。

   3.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五、继续教育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项目、市级项目、省部级(北京市)及以上科技成果为Ⅰ类学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音像教材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Ⅱ类学分。

   2.不同级别的医院,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Ⅰ、Ⅱ类学分要求亦不同,对三级医院的要求: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科教处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一次。

   3.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等其它途径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七、奖励与处罚:

   1.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3.单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的,由科教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与科室质控挂钩。

   4.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结合本院质控要求,扣本人奖金及科室质控管理分。

   5.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

   八、附则:

   1.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按医院《关于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考核的规定》执行。

   2. 其他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结合岗位、职责的需要可选择参加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及岗位培训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学习,年度不低于25学分,无项目类别及学分类别的要求。学分记录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职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达到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本院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15日医院印发的北京铁路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北京铁路总医院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计分标准同时废止。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附后。




          北京铁路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以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三级医院每年完成的分值要求为: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其他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年度不低于25学分,无学分类别的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分类别: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 )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它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二、学分授予办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办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余类推)

国家级
一等奖 25-21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区县级奖
一等奖 5-3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医院自管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形式。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每年提交专业综述一篇,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 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 、部 、直辖市课题 8 7 6 5 4
区县、局级课题 6 5 4 3 2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作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半脱产学习及业余自学高考,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双色球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报销程序


  
参加会议、学习班
   之前的要求:

 
1
、收到学术会议征文通知后,论文投稿;

 2、论文被采用后,接到参会通知,由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

 3、到科教处审查、备案、登记;

 4、科教处同意后,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并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参加会议、学习班

     费用要求:

 1、医院按学术会议、学习班通知中的会务费、培训费登记为准报销;

 2、参加会议、学习班的资料费、论文证书费自负;

 3、住宿费、差旅费按医院报销规定执行,不得超标,超标部分自负;

 4、参加学术会议的优秀论文的评审费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学习班
    之后的要求:

 1、报销时带科室的学术经费表和财务下发的报销登记卡及参加会议、学习班的通知和住宿、订票费、出差证;在外地的费用,必须填写往返车次,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2、在科教处《技术档案》中登记并打印报销单后,去财务处报销,并将外出的差旅费用告知科教处,登记有关费用。

阅读全文

  • 标签: